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归侨、侨眷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压制或者阻挠。

对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对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