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鼓励华侨支援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捐赠行为,华侨捐赠坚持捐赠者自愿、受赠者自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华侨索要财物,不得进行劝捐和摊派;对华侨捐赠的财物,不得平调或者挪用。

归侨、侨眷接受境外亲友赠与的物资,直接用于公益事业、扶贫救灾,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核准,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待遇。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对华侨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