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回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退休归侨,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

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退休金的发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