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回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的退休归侨,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在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退休归侨职工退休金的发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