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岗的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其再就业;对破产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并优先推荐介绍其再就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