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不符合离休、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