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保障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
归侨、侨眷出国探亲访友,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见,免交亲友的邀请信和邀请人在前往国的居住证明。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假期安排,其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待遇,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