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已废止归侨、侨眷在本省兴办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并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所兴办项目的用途、命名不得随意更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0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