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地区工作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一些重大问题及研究有关工作,并将审议结果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