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港口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