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港口经营人和自用、专用码头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港口管理机构报送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有关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资料。具体报送办法,由省港口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