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港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港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持有下列文件:

(一)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

(二)县级以上河道主管部门关于防汛安全的审查意见;

(三)当地港监、航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四)申请使用岸线地段陆域平面图和水域图。

港口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之日起,须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