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已修改城乡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牧业等各类专业用地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专业用地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