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