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以该地年租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