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转让方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受让方按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