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城市建成区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城市建成区内的房屋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由房屋购买方依法办理征收手续转为国有。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