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土地市场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