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开发国有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方案。开发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1月2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