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对象和内容第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