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机构;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