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对应当进行法律监督的事项没有监督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履行监督职责,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