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调查处理;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提出建议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反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