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相关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