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视察报告进行审议,重要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