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视察。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视察报告进行审议,重要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