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