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