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