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