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