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提高体育场地的使用率。公共体育场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体育场地的管理和维修。公共体育场地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和市民开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