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的管理,提高体育场地的使用率。

公共体育场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体育场地的管理和维修。

公共体育场地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和市民开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