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集中处置废弃物。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燃用烟煤、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