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