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禁止擅自砍伐、损坏城市绿化树木。

对名木古树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禁止砍伐、擅自迁移。

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移栽的,实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

禁止损坏草坪、花草、绿篱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