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地上、地下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