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城市主干道工地封闭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封闭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