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章 水产养殖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个人承包的宜渔水域或者已经用于养殖的水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或者征用手续,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