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九条有效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二)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完成学习任务;(三)由所在单位提供学习费用,连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以及被派往国外进修,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经批准的外,接受继续教育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