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有条件履行而不履行实施继续教育职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责令改正;直接责任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由任命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