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主要是指:

(一)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

(二)旅行社;

(三)旅游饭店;

(四)旅游购物商店;

(五)旅游客运公司;

(六)导游服务公司;

(七)网络旅游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