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