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旅游者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涉及使用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5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前款规定的旅游投诉具体事务,可以由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