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组织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二)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三)垄断经营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宣传;(五)欺诈、勒索旅游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者购买商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