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依法有偿出让或者租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