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部门,加强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