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职业教育经费采取财政拨款,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者自筹,收取学杂费,勤工俭学和校办产业收入,社会资助和捐赠以及金融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