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学生,特别是农村少数民族学生;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办民族职业班。

高等职业学校在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时,可以适当放宽入学条件或举办预科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