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机制。大力发展商品林,加强商品林基地建设。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在县内进行交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培育活立木市场,规范流转程序,保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节柴改灶,以沼气、煤、电代柴,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加强对珍贵稀有动物、植物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和采集。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