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傣族、彝族语言。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的牌匾、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重要的公共建筑设施、场馆,提倡使用汉文、傣文和彝文作标识。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