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或者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彝族公民所占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人员。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