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三条有效防汛抗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洪任务逐级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险工险段、险库险闸及与防汛抗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要具体明确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