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抗洪任务逐级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险工险段、险库险闸及与防汛抗洪有关的水利工程,要具体明确各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