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章 治理、防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围垦河道、库区及蓄滞洪区。在防洪法实施前已围垦的,必须服从防洪需要,围垦的土地不得作为承包地,因防洪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